各地(市)环境保护局:
按照《“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为提高全区各地市规划环评审查效能,规范规划环评审查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是规划编制机关的法定责任,是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各地市环境保护局要主动与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进行对接,强调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性,督促和指导各有关部门及时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增强业务水平,准确界定规划环评文件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编制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编制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在实际工作中,对于规划环评文件类型的区分,重点应关注规划是属于宏观指导性的规划,还是涉及项目规模、布局等具体内容的开发利用规划,并对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藏政发〔2008〕5号)中所制定的《西藏自治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目录》予以确定。
(一)针对矿产资源规划,须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包括:自治区级地质勘查规划,设区的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重点矿种等专项规划;须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包括:自治区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国家规划矿区、大型规模以上矿产地开发利用规划。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原则上不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针对流域规划,须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包括:水资源战略(综合)规划及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等涉及水利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规划,水利发展规划,防洪、治涝、抗旱、灌溉、采砂管理等专业规划或专项规划;须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水力发电、水资源开发利用(含供水)等专业规划,河口整治、水库建设、跨流域调水等专项规划。
(三)针对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规划,须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包括:公路运输枢纽总体布局规划以及其他指导性的交通运输规划(即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提出预测性、参考性指标的一类规划);须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包括: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公路运输枢纽总体规划、国(省)道公路网规划以及设区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等。
三、严格审查程序,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评审查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进行审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规划,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召集审查;由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规划,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地(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召集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审查小组是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唯一法定审查主体,其提出的审查意见应作为规划环评报告书修改完善和规划优化调整的依据。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审查意见应当真实、客观地反映审查小组成员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加以记录。
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开发区以及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在新建、改造、升级时均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产业园区定位、范围、布局、结构、规模等发生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批准设立该产业园区人民政府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
四、结合行业特点,把握规划环评审查重点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的要求规范进行编写,制定了行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点的,还应按照技术要点的要求进行深入分析论证。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应结合相关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等各相关规划,综合评判规划与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功能格局的协调性、一致性;识别规划实施可能影响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等重要环境敏感区及其他资源环境制约因素;分析论证“三线一单”管控要求;预测规划实施可能对区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对环境产生的长远影响;深入开展区(流)域资源环境承载力分析;提出规划优化调整建议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一)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结合区域资源环境特征,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等要求,从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角度,明确禁止开发的红线区域和规划实施的关键性制约因素,提出优化矿产资源开发的布局、规模、开发方式、建设时序等建议,合理确定开发方案,明确预防和减缓不利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而设区的市级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是围绕砂石黏土及小型非金属矿等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评价规划部署与区域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生态保护的协调性;预测规划实施和资源开发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的间接和直接影响;评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矿区土地复垦重点项目安排的合理性,以及开采规划准入条件的有效性。
(二)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根据“确有必要、生态安全、可以持续”的原则,落实流域统筹、综合规划要求,促进干支流、上下游科学有序开发。应加强规划实施对区域、流域生态系统及生态环境敏感目标造成的长期累积性影响评价,提出区域资源环境要素的优化配置方案,结合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系统整体性保护要求,划定禁止或限制开发的红线区域、流域范围,控制开发强度,优化开发方案。
(三)国(省)道公路网规划、公路运输枢纽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结合生态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声环境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生态、有序发展”的原则,结合线路走向及规模,从维护区域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协调与城镇生活空间布局关系的角度,论证线网规模、布局、敷设方式和重要站场的环境合理性,提出选址、选线及避让生态环境敏感目标和重要生态环境功能区等要求,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对策措施。
(四)产业园区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应体现“合理布局、统一监管、总量控制、集中治理”的原则,以推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以及做好园区环境风险防控为目标,在判别园区现有资源、环境重大问题的基础上,基于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针对园区规划方案,在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尺度上判定园区选址、布局和主导产业选择的环境合理性,提出优化产业定位、布局、结构、规模以及重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的建议;提出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上限要求和环境准入条件,并结合城市或区域环境目标提出园区产业发展的负面清单。
五、推动规划环评落地,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
依法将规划环评作为规划所包含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的刚性约束。地市环保部门在审批项目环评文件前,应认真分析项目涉及的规划及其环评情况,并将与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符合性作为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的重要依据。对于明显不符合相关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文件,地市环保部门应将与规划环评结论的符合性作为项目审批的依据之一;对于要求项目环评中深入论证的内容,应强化论证。
对于在项目环评审查中,发现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查没有完成相应工作任务、不能为项目环评提供指导和约束的,或是发现相关规划在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或是规划环评结论与审查意见未得到有效落实的,有关单位和各级环保部门不得以规划已开展环评为理由,随意简化规划所包含项目环评的工作内容,甚至降低评价类别。
各地(市)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有关规划管理、审批部门的联系与沟通,不断完善和规范规划环评工作相关程序,强化规划的环境管理,提升规划环评的效力,全面做好规划环评审查工作。
特此通知。
来源:转载于西藏生态环境网